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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的迴避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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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的迴避是什麼意思?

刑事訴訟中,對於某些身份特殊的人涉及到案件中,且可能會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時候,是不能參與案件的訴訟現場的,這個制度的建立是由自然公正的原則開始的,那麼在刑事訴訟法中的迴避是什麼意思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一、刑事訴訟法中的迴避是什麼意思

在刑事訴訟活動過程中,參與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即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發現負責本案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翻譯人員、鑑定人員、書記員存在應當迴避的情形而沒有自行迴避的時候,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申請上述六種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訴訟活動。

二、迴避的條件是什麼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迴避的條件是: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主要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或者他們的近親屬與本案處理結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而也可能影響案件客觀公正地審理.所以他們應當迴避,不再參與案件的處理。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由於他們在案件中曾有過這樣的身份,執行過或履行過一定的任務或義務,因而可能對整個案件或案件的某個事實已形成自己的看法。如果他們再以辦案人員的身份處理該案件,就有可能會影響案件事實的正確認定和公正處理,因而也應當迴避。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會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所謂其他關係,是指近親屬關係和利害關係以外的某種關係,諸如交往密切的上下級關係、同學關係、朋友關係等等。另外,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因此,曾是原合議庭成員的,在案件重新審理時,也應自行迴避。

(5)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請客送禮,或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也必須迴避。如有上述情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都可提出申請回避。如遇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通過上文對問題刑事訴訟法中的迴避是什麼意思的解答,我們可以知道參與訴訟的當事人因為特殊緣由,且對案件的公正處理可能會有影響的,可以依法申請相關人員不得參與案件的訴訟活動中,對於涉及案件的利害關係人員也應當自行迴避案件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