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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訴訟時效中止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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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法訴訟時效中止是什麼意思?

行政訴訟法訴訟時效中止是什麼意思?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 個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法定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為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屆滿的制度。 [1]

二、相關法條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2]

三、詳細分析

1、法定事由

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2、其他阻礙

(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二)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3]

發生時段

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3、期間計算

自訴訟時效中止事由結束之日起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行政訴訟時效中斷是指數訟時效的相關規定時間發生不抗抗力的因素,這樣就導致訴訟時效中斷。一般訴訟時效是在時效規定的最後6個月內容,如果因為義務人發生了相關的意外或者是一些客觀因素的話,那麼訴訟時效就進行暫停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