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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執行異議之訴有幾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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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之訴是民事訴訟法新規定的程式。當事人如不服一審執行異議裁定,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於下級法院的裁定依法進行審理,如認定合法和正確的,依法駁回當事人執行異議申請,維持一審法院裁定;如果認定一審裁定不合法或執行有錯誤的,撤銷一審裁定。二審法院不會將執行異議案件再次發還一審法院審理。

法律規定執行異議之訴有幾審?

1、保障案外人的實體權利,完善司法救濟制度。

《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法定程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准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式處理。”雖然確立執行異議程式,執行中有侵害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時,案外人有權提起異議,但也存在很多不足。首先,案外人的實體權利,由執行員進行審查判斷,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案外人就其實體權利與相對人進行辯論的權利,顯然不利於案外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其次,駁回案外人異議的裁定不能上訴或複議,即使案外人對裁定不服,也沒有後續的救濟方法。再次,中止執行僅是執行程式的延緩和阻卻,有悖於權利保護的徹底性要求。最後,因執行異議對原裁判提起再審,經再審認為原裁判並無不當並向法院提出書面說明的,應恢復執行。此時,案外人的權利實際上並沒有獲得保障。

2、切實保護各方主體的合法利益。

當案外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均可以提起訴訟,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執行異議之訴和其他的速速沒有什麼區別,一般來說都是有二審的。二審是因為對於一審判決的內容的內容不服,認為判決有異議。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二審,上級人民法院會對提起二審的要求進行稽核,確定是否符合二審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