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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之訴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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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異議之訴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執行異議之訴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執行異議之訴,是指當事人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實體權利存有爭議,請求執行法院解決爭議而引起的訴訟。執行異議之訴是執行救濟的重要途徑之一。

執行法律關係紛繁複雜,執行中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難免,救濟與侵害理應相伴相隨。案外人異議之訴作為一種執行救濟,是執行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內容。

確立執行異議程式,執行中有侵害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時,案外人有權提起異議,但也存在很多不足。

首先,案外人的實體權利,由執行員進行審查判斷,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案外人就其實體權利與相對人進行辯論的權利,顯然不利於案外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其次,駁回案外人異議的裁定不能上訴或複議,即使案外人對裁定不服,也沒有後續的救濟方法。

再次,中止執行僅是執行程式的延緩和阻卻,有悖於權利保護的徹底性要求。

最後,因執行異議對原裁判提起再審,經再審認為原裁判並無不當並向法院提出書面說明的,應恢復執行。此時,案外人的權利實際上並沒有獲得保障。

二、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是什麼?

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最大的不同是前者可有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後者案外人、申請執行人、債權人、被執行人均可提出。

執行異議: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並要求人民法院撤銷或者改正執行的請求,或案外人對被執行的財產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張權利並要求人民法院停止並變更執行的請求。前種異議為執行行為異議,後種異議為案外人執行異議。

執行異議之訴:是一種實體上正當性保障的救濟方法,有債務人異議之訴和案外人異議之訴(即第三人異議之訴)之分。前者是指債務人對於執行依據所載的執行債權,主張有足以排除法院強制執行的事由,而請求法院作出該執行依據不得執行的判決;後者是指案外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力而請求法院作出該特定標的物不得執行的判決。

1、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

1)主體不同:前者可有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後者案外人、申請執行人、債權人、被執行人均可提出。

2)管轄不同:前者直接向執行法院提出;後者有執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轄。

3)目的不同:前者主要執行法院的執行措施存在違法等事由,更正執行行為;後者目的在於有效阻止執行。

4)程式不同:前者異議-裁定-複議;後者異議-裁定-訴訟。

5)保護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式利益;後者實體利益。

2、執行異議,是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程式、執行措施方法違反法律規定的,請求執行法院予以救濟的制度。執行異議的事由:對於執行命令不服;對於執行的措施方法不服;執行行為違反法定程式;其他侵害利益的事由。

執行異議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執行過程中,對於當事人執行不合理的行為時,向法院提出請求。執行異議之訴是一種實體上正當性保障的救濟方式。當自身的權益受到侵犯的時候,當事人應當及時的提出執行異議或者是執行異議之訴,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