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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之訴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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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異議之訴法律規定是什麼?

執行異議之訴法律規定是什麼?

執行異議之訴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案外第三人因法院不當的執行行為受到侵害時,依法提起訴訟以排除法院強制執行的方法。其提起的原因通常在於對執行標的存在權屬等實體爭議。執行異議之訴,是保障實體正當性的救濟方法。

執行異議包括執行行為異議和執行標的異議。執行行為異議是在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時,要求法院變更或停止執行的行為,是對執行程式的不服,以撤銷或更正執行行為為目的。執行標的異議則是指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被執行財產部分或全部主張權利,要求法院停止或變更執行的請求。而執行異議之訴是案外人提起執行標的異議,法院對該異議作出裁定後,案外第三人或當事人對該裁定不服且與原判決、裁定的實體內容無關的,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的訴訟,是以案外人執行標的異議為前置程式的訴訟。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債務糾紛被強制執行會影響徵信嗎?

被法院強制執行的話在徵信記錄裡有記載,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若惡意逃避執行,會上失信執行人名單,不能購買火車票、機票等等,不能進行高消費。

《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資訊的儲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在不良資訊儲存期限內,資訊主體可以對不良資訊作出說明,徵信機構應當予以記載。

被法院要求強制執行,會在徵信記錄中有所記載,若執行案件已經超過5年將會刪除,如果在5年期內會被記錄在案。若是採用非法手段逃避執行,會被列為失信名單,將被限制高消費。所以說被法院強制執行是會影響個人徵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