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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的認定方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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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的認定方法是什麼?

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男女之間未登記結婚而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這就構成了兩種法律後果,要麼屬於符合我國事實婚姻構成的條件,要麼屬於事實婚姻的;一種即只能是一種同居關係。那麼,同居關係的認定方法是什麼?

一、同居關係的認定方法是什麼?

同居關係具有下列法律特徵:

一是同居關係不是基於合法婚姻而產生的,它具有違法性;

二是同居關係發生在無配偶的男女之間,同性之間發生的同居關係;

三是同居雙方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

二、同居關係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1、對於單純的解除同居關係糾紛,人民法院按規定一律不予受理。同居關係雙方都是未婚的男女,他們在一起共同生活,是其對自己生活狀態的一種選擇,雖然不鼓勵,但也並未明文禁止。所以,此類同居關係的存在與解除,法律既不干涉也不支援。

2、當事人請求解除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關係,是被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行為。這種同居關係,與一般未婚同居關係的性質不同,當事人請求解除此類同居關係時,人民法院必須受理,並依法解除。

3、對於因同居關係產生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

4、對事實婚姻,人民法院應將它與合法婚姻關係一樣對待。不論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也不論雙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個階段中可能還不符合婚姻關係的實質要件,但只要在《結婚登記管理條例》實施這一天之前具備了結婚實質要件的,都認定為事實婚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同居關係是一種複雜的關係,類似婚姻又不是婚姻。同居關係由於雙方是否單身或是否有法定配偶,還牽涉到重婚、非法同居等行為,這一旦經法律認定,將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到底,同居關係的認定方法是什麼?以上僅供參考,還需要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去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