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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訴訟程式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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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額訴訟程式規定是什麼?

小額訴訟程式規定是什麼?

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這意味著小額訴訟程式在我國的正式確立,其對及時化解小額糾紛、減輕當事人的經濟負擔、提高訴訟效率等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迅猛發展,公民的法治意識不斷增強,其對司法服務的需求越來越大,從傳統的“厭訟”、“息訟”轉變為把“打官司”作為維護自身權利的一把利器。同時,民事案件量大幅增長,“案多人少”成為普遍矛盾,相對匱乏的司法資源無法滿足當今社會的司法需求。而對於大量標的額較小的簡單民事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式進行審理有助於迅速解決糾紛,提高訴訟效率。

二、小額訴訟程式的適用條件

第一,必須是簡單的民事案件。小額訴訟程式僅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

第二,案件標的額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標準。借鑑各國的立法經驗,我國也以案件標的額作為小額訴訟程式的適用條件。立法機關考慮到我國目前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仍不均衡,城鄉之間、東西部地區之間仍存有差異,故而此次修改民事訴訟法並未採用全國“一刀切”的方式,而是以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來作為參考。據國家統計局提供的資料,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標準為41799元,按30%計算,全國大多數省區市為12000多元。由此看來,此標準之確定較為科學合理。

綜上所述,小額訴訟程式的意義不僅在於可以解決某種特定型別的糾紛,還在於其為我們的司法改革提供了這樣一個思路,即通過訴訟程式制度的多元化,將案件分流,減輕普通程式的訴訟壓力,從而在普通程式中實現程式的公正,而通過小額訴訟程式或者其他程式得以提供訴訟效率,實現訴訟的效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