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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民事訴訟程式的特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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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額民事訴訟程式的特點是什麼?

小額民事訴訟程式的特點是什麼?

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法釋[2015]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在第十二章裡對簡易程式中的小額訴訟的受案範圍、適用法院、小額訴訟的適用金額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為小額訴訟制度的程式設計及適用極力追求簡易、迅速、且審理形式非要式性,起訴和送達方式與普通程式相比較而言有所簡化,將某些型別的案件如牽扯不動產糾紛或特定侵權糾紛,排除在小額審判的管轄範圍之外,允許當事人享有在小額訴訟程式與普通訴訟程式之間進行選擇的機會,決定了小額訴訟程式的司法適用的特點。

二、簡易程式的小額訴訟程式的司法適用

1、小額訴訟的受案範圍。

小額訴訟程式是一種專為訴訟標的額較小的案件制訂的獨立於簡易程式之外的民事訴訟程式,新民訴法第二百七四條規定,下列金錢給付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買賣合同、借款合同、和租賃合同糾紛;身份關係清楚,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上存在爭議的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糾紛;責任明確、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上存在爭議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銀行卡糾紛;勞動關係清楚,僅在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動合同糾紛;勞務關係清楚,僅在勞務報酬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務合同糾紛;其他金錢給付糾紛。又以二百七十五條列舉方式規定下列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人身關係、財產確權糾紛;涉外民事糾紛;智慧財產權糾紛;需要評估、鑑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鑑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其他不宜適用一審終審的糾紛。

2、小額訴訟的適用法院。

根據修改後的民訴法第一百六二條之規定,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式審理簡單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僅限基層人民法院以及它的派出法庭。也就是說,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不得適用小額訴訟程式。

3、小額訴訟的適用金額。

民事訴訟法確立了小額訴訟制度,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是指已經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在上一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公佈前,以已經公佈的最近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準。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海事法院可以審理海事、海商小額訴訟案件。案件標的額應當以實際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為限。明確了可以適用簡易程式中的小額訴訟進行審理的標的額。

小額訴訟程式適用於買賣合同以及借款合同還有就是租賃合同的糾紛等。其次就是贍養費的爭議以及撫養費和撫育費之間的糾紛。還有就是對於銀行卡的糾紛和勞動關係的是否存在,再就是如果工傷醫療費和經濟補償等,同樣適合小額訴訟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