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判決執行>

訴訟時效抗辯程式的規定是什麼?

判決執行 閱讀(1.66W)

一、訴訟時效抗辯程式的規定是什麼?

訴訟時效抗辯程式的規定是什麼?

訴訟時效抗辯是指當事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律行為。即對已進入訴訟階段,對對方當事人違反有關“訴訟時效”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請求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且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訴訟時效只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即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所謂債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基於債的關係而產生的、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新規定列舉了四種債權請求權,當事人對這四種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這四種債權請求權分別是: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物件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二、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時間

當事人應當在一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當事人在二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需同時符合兩個條件:

一是該證據必須是新的證據,二是該證據能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何謂新的證據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是指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以及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當事人在再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或者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援。相關知識:新規定列舉了四種情形,出現這四種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四種情形分別為: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2、當事人一方以傳送信件或資料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資料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3、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適用其規定。

在我國的訴訟程式的規定中,當事人可以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我國的訴訟時效抗辯是非常的重要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一審沒有提出,沒有特殊情況二審不會受理時效抗辯的請求。所以大家需要注意訴訟時效是否過了,過了就要進行抗辯,作為民事案件的當事人一定要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