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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訴訟程式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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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額訴訟程式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小額訴訟程式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小額訴訟程式的法律規定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2條當中明確的規定,首先,規定的是,小額訴訟適用的必須是簡單的民事案件。因為小額的訴訟程式只能適用於審理事實比較清晰明瞭的案件,或者說是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比較明確且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根據最高院的關於民訴法相關司法解釋可以說明,事實清楚指的是當事人雙方就爭議的事實有著清楚明確的陳述,基本一致,同時證據可靠的時候,沒有必要法院介入調查收集證據,就可以對案件的事實,進行分辨。

而權利義務關係明確說明誰是承擔責任方,誰是權利方,這種關係是明確的。爭議不大的情況是指當事人對於案件的是非以及責任和訴訟的標的物之間的爭執沒有分歧的原則。滿足以上三點的,可以稱之為簡單民事案件,但凡有一點不符不可以採用小額訴訟。

其次,是對於案件的標的額的要求。根據我國的規定顯示,因為各個地方公民的收入,或者說經濟發展水平是不一樣的,所以我國對於小額的標的物的價格按照百分比進行計算。一般是按照當地居民收入的百分之三十進行計算。當低於百分之三十的時候,按照小額訴訟進行處理。

二、 我國小額訴訟的制度設計是什麼?

根據我國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小額訴訟制度的設計如下:明確小額訴訟程式的適用範圍,並對訴訟標的額進行限制。在確定小額訴訟程式訴訟標的金額的同時,將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考慮在內,採取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這一標準。

三、 小額訴訟程式異議制度設定科學合理是什麼?

(1)是規定管轄異議無上訴權。小額訴訟程式的價值定位是“快立快審快結”,其以提高效率為目標。新民訴法在“一審普通程式”一章中對管轄異議裁定上訴制進行了規定,小額訴訟程式的方便快捷的價值定位與該上訴制存在一定衝突。

(2)是審理程式異議的時間限定性。《民事訴訟法》在第一百六十三條對於程式的轉換進行了規定,小額訴訟程式作為簡易程式的一種當然適用該條規定。在民事訴訟職權主義和當事人主義並存的模式下,對於當事人通過異議方式啟動程式轉換,立法保持開放性態度。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是適用小額訴訟程式的話,那麼就說明這個案件相對來說是比較簡單的,而且所涉及到的一些財產標的額也是比較小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是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