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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小額訴訟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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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法小額訴訟的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小額訴訟的規定是什麼?

1、廣義的小額訴訟程式與傳統的簡易程式並無嚴格區別,二者僅僅是訴訟標的額和簡易程式有所不同而已。

2、狹義的小額訴訟程式,是指基層法院的小額訴訟法庭或專門的小額法院適用比普通簡易程式,更加簡易化的訴訟程式,審理數額甚小的案件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

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這意味著小額訴訟程式在我國的正式確立,其對及時化解小額糾紛、減輕當事人的經濟負擔、提高訴訟效率等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二、小額訴訟程式的適用條件

第一,必須是簡單的民事案件。小額訴訟程式僅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第二,案件標的額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標準。借鑑各國的立法經驗,我國也以案件標的額作為小額訴訟程式的適用條件。立法機關考慮到我國目前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仍不均衡,城鄉之間、東西部地區之間仍存有差異,故而此次修改民事訴訟法並未採用全國“一刀切”的方式,而是以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為參考。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相關的需要和他人進行民事訴訟的情況,此時一定是要區分是何種的訴訟標的的,以更好的在訴訟的庭審過程中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