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關係、財產確權糾紛;
2、涉外民事糾紛;
3、智慧財產權糾紛;
4、需要評估、鑑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鑑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
5、其他不宜適用一審終審的糾紛。
小額訴訟案件的上訴和再審
(一)不得上訴:實行一審終審。
(二)小額訴訟案件的再審:
1.管轄法院: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對小額訴訟案件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以《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的事由(即通常的再審事由)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申請再審事由成立的,應當裁定再審,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2)作出的再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3.當事人以不應按小額訴訟案件審理為由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再審,組成合議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