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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損害責任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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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運輸損害責任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運輸損害責任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1、貨運事故賠償分限額賠償和實際損失賠償兩種。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責任限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尚未規定賠償責任限額的,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

2、在保價運輸中,貨物全部滅失,按貨物保價宣告價格賠償;貨物部分毀損或滅失,按實際損失賠償;貨物實際損失高於宣告價格的,按志明價格賠償;貨物能修復的,按修理費加維修取送費賠償。保險運輸按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商定的協議辦理。

3、未辦理保價或保險運輸的,且在貨物運輸合同中未約定賠償責任的,按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賠償。

4、貨物損失賠償費包括貨物價格、運費和其他雜費。貨物價格中未包括運雜費、包裝費以及已付的稅費時,應按承運貨物的全部或短少部分的比例加算各項費用。

5、貨物毀損或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交付或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二、公路運輸損害如何賠償

關於公路運輸損害如何賠償的問題,主要有以下三種常見的方式:

1、承運人責任險丙保險公司先行全額賠付車上受傷乘客,隨後可依據甲保險公司對小轎車承保的交強險、三者險按責任比例實行代位追償;對乘客賠付後,其他損失根據車險處理方式賠償,即甲、乙保險公司分別就交強險和三者險賠付對方,車損由各自的車損險公司負責。

2、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對乘客進行賠償,對乘客賠償不足的部分,由丙保險公司承運人責任險和甲公司三者險按事故定責比例進行賠償;對乘客賠付後,其他損失根據車險處理方式賠償。

3、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對乘客進行賠償,對乘客賠償不足的部分,由丙保險公司承運人責任險賠償,隨後可依據甲保險公司對小轎車承保三者險按責任比例實行代位追償;對乘客賠付後,其他損失根據車險處理方式賠償。

三種賠償方式對乘客的利益是有差別的,方式一對乘客及時得到賠款有利,屬於先按違約責任賠償,再實行代位追償權;方式二,丙保險公司和甲保險公司已經按照事故定責比例直接對乘客進行賠償,不涉及代位追償;第三種與第二種情況類似,先按侵權進行交強險範圍內的賠償,再就不足部分實行代位追償權。受害乘客有權選擇三種賠償方式的任何一種,但實際處理中應根據相關專業人員的建議靈活處理。

三、賠償時的注意事項

1、 保價金額和實際損失的差額大小並不能作為違背公平原則的判斷標準。我國《鐵路法》、《郵政法》均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保價運輸以保價金額為限的法律效力,而並沒有因保價金額和實際損失金額相差過大的例外賠償條款。由此我們可以認為我國已在法律上認可了保價運輸中以保價金額為限的法律效力,保價金額過低於實際損失並不直接導致違背公平原則。

2、 《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則不能理解為絕對公平,而應理解為相對公平,即承擔相應的義務,享受相應的權利。在保價運輸中,由於託運人需按保價金額一定比例支付保價費,故託運人往往會為減少支付保價費而少報保價金額。按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託運人因少承擔了支付保價費的義務從而減少了在索賠中的權利,符合法律意義上的公平原則。

3、 保價金額是由託運人自身填寫,導致保價金額過低於實際損失金額發生是由於託運人自身的故意,託運人完全可以預見此後果的發生,託運人應當為自己的故意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4、 如果因保價金額過低於實際損失即按實際損失賠償的話,對承運人而有失公平。首先,承運人並不知道貨物實際價值,即無法預見損失的大小。其次,託運人少報保價金額已直接導致承運人少收了保價費。再則,託運人少報保價金額會導致承運人低估運輸風險,從而無法通過投保等方式充分轉嫁運輸風險。

現在的運輸行業非常的發達,包括我們的快遞,都是通過運輸公司,也就是一些快遞公司運輸到我們手上的,可以說交通的發展,便利了我們的生活,但是凡事有利有弊,運輸過程中也非常容易發生意外,這就要求我們瞭解運輸責任認定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