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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超限超載運輸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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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輛超限超載運輸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車輛超限超載運輸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

根據國務院《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0條規定,超載的法律責任包括《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8條規定的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並可以根據國務院《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0條規定在罰款或者警告同時並處吊扣1個月以下的駕駛證,因此超載只有行政法上的法律責任;根據《公路法》第76條和第85條規定,超限的法律責任是罰款3萬元以下,造成公路損害的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超限有行政法和民事法律上的雙重法律責任。

二、超載的原因和危害有哪些?

危害

研究發現,當汽車軸載超過標準載一倍時,行駛公路一次,相當於標準車輛行駛瀝青路面256次,行駛水泥混凝土路面65536次,而且核定載重量越大的車輛,超載對公路的破壞越嚴重,我國監測到的車輛最大單後軸載重達24噸。這種車輛行駛水泥公路一次,相當於標準車輛行駛121萬次。據專家介紹,1條設計使用15年的公路,如果行駛車輛超載1倍,其使用年限將縮短90%,即只能使用1年半。許多投入鉅額資金建成的公路,由於超載車輛碾壓,路面早早就出現龜裂、坑槽、沉陷、翻漿、車轍、橋樑鋪裝破碎、板體斷裂等病害,每年都要投入鉅額資金進行維修。有關專家計算超載者每獲利1000元,國家就相應損失6000元,還不算超載造成國家大量應收稅費的流失。

超載還大量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由於超載,車輛控制能力降低,容易導致交通事故發生。同時超載對公路造成破壞,使車輛行駛速度受到影響,一些超載車輛常常只能以一二十公里的時速爬行,大大影響了公路運輸能力的發揮,降低了車輛運輸效率。

原因

超載屢禁不止,首先在於有關部門的“不作為”,以致養虎遺患。初始階段,有關管理部門對超載現象的置若罔聞,使違規者大獲其利,奉公守法者吃虧,於是正規廠家也幹起了大噸小標的營生,各種所謂“某某王”的車型,便因此應運而生,終於釀成了今日的局面。這些正規廠家生產規模大,技術水平高,企業信譽好,他們參與進來,不僅使超載向規模化、規格化發展,而且使肇事者從心理上產生一種合法化的感覺,更加堂而皇之,因此對社會的危害也就特別嚴重。

貨運超載通常是指機動車運輸的貨物超過貨運機動車的荷載總重。貨車超載的標準為:貨運機動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1000KG的,予以警告;超過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如果貨車超載將會導致大量交通事故發生、損壞路面等,因此貨車司機應注意機動車運輸的貨物不得超過機動車的荷載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