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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公路運輸損害賠償金的規定是怎樣的

運輸損害 閱讀(1.71W)

交通運輸方式多種多樣,根據運輸工具的不同,存在的風險也不一樣。相對而言,公路運輸存在問題的可能性會比較大,涉及到的賠償問題也有很多。本站在本文中就法律對公路運輸損害賠償金的規定是怎樣的,有哪些注意事項進行了解答,請您閱讀了解。

法律對公路運輸損害賠償金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法律對公路運輸損害賠償金的規定

1、旅客傷亡的賠償標準

在公路旅客運輸中,旅客一方提起違約之訴,必然涉及到賠償標準。但現在法院判決適用標準均採用侵權的損害賠償標準。即適用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均以侵權所在地省級公安部門確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來確定死亡補償費及傷殘補償費。在公路運輸合同中則沒有這方面的司法解釋,由於一般的公路旅客運輸糾紛,乘客與承運人的所在地與事故發生地均為同一,所以發生的糾紛則爭議不大。

在賠償標準上,法院適用何地的標準,最後還是由法官自由裁定。在事故發生時,比如浙江省規定的死亡補償費為60800元,而江西省則只有33590萬元。實際操作中難以確定適用何種標準,同我國立法滯後存有密切的關係。

我們認為,只要旅客以違約責任提起訴訟的話,無論向何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賠償標準則可由旅客任意選取運輸始發地,運輸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的省級公安部門確定的交通事故賠償數額的標準,來確定賠償數額,旅客也會從保護自己的最大利益出發,選取賠償最高標準來要求承運人承擔違約民事責任。這樣可以避免因同一案件,選擇不同的地方法院造成不同的判決結果,保證司法的公正性。

2、精神損害賠償應當支援

無論從法律,還是司法實踐中對旅客運輸合同中精神損害賠償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援尚未確定,主要是由法官來自由裁定。不予支援精神損害賠償的主要理由是認為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不同。

《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違反合同可能造成損失。”

對此條款,法律界均認為不包括人身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但是《合同法》第302條對旅客的傷亡作了特別的規定,明確規定了“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於這條規定,使得人身傷亡可以獲得違約賠償。

在司法實踐中,公路旅客運輸中造成旅客死亡對其死亡補償費的賠償,是沒有異議的。事實上侵害生命的死亡補償費或死亡賠償金制度,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組成部分。

二、賠償時的注意事項

1、保價金額和實際損失的差額大小並不能作為違背公平原則的判斷標準。

我國《鐵路法》、《郵政法》均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保價運輸以保價金額為限的法律效力,而並沒有因保價金額和實際損失金額相差過大的例外賠償條款。由此我們可以認為我國已在法律上認可了保價運輸中以保價金額為限的法律效力,保價金額過低於實際損失並不直接導致違背公平原則。

2、《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則不能理解為絕對公平,而應理解為相對公平,即承擔相應的義務,享受相應的權利。

在保價運輸中,由於託運人需按保價金額一定比例支付保價費,故託運人往往會為減少支付保價費而少報保價金額。按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託運人因少承擔了支付保價費的義務從而減少了在索賠中的權利,符合法律意義上的公平原則。

3、保價金額是由託運人自身填寫,導致保價金額過低於實際損失金額發生是由於託運人自身的故意,託運人完全可以預見此後果的發生,託運人應當為自己的故意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4、如果因保價金額過低於實際損失即按實際損失賠償的話,對承運人而有失公平。

首先,承運人並不知道貨物實際價值,即無法預見損失的大小。其次,託運人少報保價金額已直接導致承運人少收了保價費。再則,託運人少報保價金額會導致承運人低估運輸風險,從而無法通過投保等方式充分轉嫁運輸風險。

以上就是本站對於法律對公路運輸損害賠償金的規定是怎樣的,有哪些注意事項,這兩個問題的解答。公路運輸屬於比較常見的運輸方式,確實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當公路運輸事故發生時,具備相關的法律知識顯得尤為必要。我國法律對於公路運輸損害賠償的金額有相關規定,上文也就一些注意事項進行了介紹,希望通過閱讀可以解決您的實際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