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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航空運輸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運輸損害 閱讀(1.03W)

涉外航空運輸相比其他的航空運輸要比較複雜一些,相應的涉外航空運輸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也更為複雜繁瑣,而且選擇了不同的國家進行判決會有不同的結果,那麼涉外航空運輸損害賠償責任是怎樣的呢?下面就由本站網就來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涉外航空運輸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涉外航空運輸損害賠償責任有關的法規

國際航空運輸的損害賠償應適用《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書》,華沙公約意義上的所謂“國際航空運輸”,包括以下三種類型的航空運輸:

1、根據當事人各方所訂立的航空運輸合同、運輸的始發地點和目的地點分別是在兩個不同的締約國的領域內;

2、運輸的始發地點和目的地點雖都是位於同一個締約國的領土內,但在另一締約國領土內有一個約定的經停地點;

3、運輸的始發地點和目的地點雖都是位於同一個締約國的領土內,但在某個非締約國領土內有一個約定的經停地點。除了這三種類型的航空運輸是《華沙公約》意義上的國際運輸之外,其他任何型別的運輸都不是該公約意義上的國際運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案件

(一)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

(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

(三)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

(四)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

(五)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承運人可以安全原因,或者根據其規定認為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有權拒絕運輸旅客及其行李,由此給旅客造成的損失,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一)為遵守始發地、經停地、目的地或者飛越國家的法律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旅客的行為、年齡、精神或者健康狀況不適合旅行,或者可能給其他旅客造成不舒適,或者可能對旅客本人或者其他人員的生命或者財產造成危險或者危害;

(三)旅客未遵守承運人的有關規定;

(四)旅客拒絕接受安全檢查;

(五)旅客未按規定支付適用的票價及有關費用;

(六)旅客未出示有效客票;

(七)旅客不能證明本人即是客票上“旅客姓名”欄內載明的人;

(八)旅客未出示有效的旅行證件;

(九)旅客可能在過境國尋求入境、旅客可能在飛行中銷燬其證件或者旅客不按承運人要求將旅行證件交由機組儲存。

二、涉外航空運輸損害賠償責任

目前,航空法中對承運人對旅客的賠償標準作出了規定,對其他賠償主體具體賠償標準,國際上並沒有統一規定,各國法律規定也各異。以航空法中承運人對旅客的賠償規定來看,1929年《華沙公約》規定的賠償數額為1250000普安卡法郎,每件行李為5000普安卡法郎,1971年《瓜地馬拉議定書》為1500000普安卡法郎,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為雙梯度責任制,我國國內航空運輸的賠償標準為40萬元人民幣,國際航空運輸為雙梯度責任制。無論是國內航空運輸,還是國際航空運輸,承運人對旅客的損害賠償標準有兩個方面:一是規定了責任限額;二是規定了懲罰規則,即承運人在某些法定條件承擔的是無限額責任。但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取消制裁規則。

三、如何確定為涉外航空運輸損害賠償

按照民法通則關於涉外民事關係的司法解釋,涉外航空運輸的損害賠償,應該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航空運輸損害賠償,具體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主體的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

2、航空的始發地或目的地在外國;

3、事故的發生地在外國。涉外航空運輸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問題較為複雜,它既有國際公約調整,又有國內法調整,既可識別為違約責任,又可識別為侵權責任,其法律適用是否恰當,直接關係到案件的處理是否公正合理,同時也影響到一國的航空事業的發展。目前我國立法對這一問題的規定仍不完善,在理論上也缺乏深入的研究。

在進行涉外航空運輸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的認識之前我們需要先確定該類案件是屬於哪國航空公司等問題。如果發生涉外航空運輸糾紛時,要先確認相應的國際公司與其所屬地等重要資訊,然後根據相關法規合理維權。大家如果對於涉外航空運輸還不是很瞭解或者需要這方面的法律援助的話請直接聯絡本站網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