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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鐵路運輸損害賠償責任是什麼

運輸損害 閱讀(1.62W)

1、託運人或者收貨人因自身的過錯行為給鐵路運輸企業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按照實際損失的價值賠償。

貨物鐵路運輸損害賠償責任是什麼

2、鐵路運輸企業對貨物運輸中產生的貨物因滅失、短少、變質、汙染、損壞導致的貨物實際價值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鐵路運輸企業按照實際損失賠償時,對滅失、短少的貨物,按照其實際價值賠償;對變質、汙染、損壞降低原有價值的貨物,可按照其受損前後實際價值的差額或者加工、修復費用賠償。賠償的價格標準是:貨物的賠償價格按照託運時的實際價值計算。實際價值中未包含已支付的鐵路運雜費、包裝費、保險費、短途搬動費等費用的,按照損失部分的比例計算。

3、託運人或收貨人向承運人要求賠償貨物損失時,應按批向到站(貨物傳送前發生的事故向發站)提出賠償要求書(格式十二)並附貨物運單、貨運記錄和有關證明檔案,按保價運輸的個人物品,應同時提出蓋有發站日期戳的物品清單;要求退還多收運輸費用時,須提出貨票丙聯或運費雜費收據(格式十三),直接聯絡收款站處理;收貨人要求承運人支付運到逾期違約金時,應向到站提出貨物運單。承運人向託運人或收貨人提出賠償要求時,應提出貨運記錄、損失清單和必要的證明檔案。

4、承運人同託運人或收貨人相互間要求賠償或退補費用的有效期間為180日,但要求承運人支付違約金的有效期間為60日。有效期間由下列日期起算:

(1)貨物滅失、損壞或鐵路運輸裝置損壞,為承運人交給貨運記錄的次日;貨物全部滅失未編有貨運記錄,為運到期限滿期的第31日。

(2)多收或少收運輸費用,為核收該項費用的次日。

(3)要求支付違約金,為交付貨物的次月。

(4)其他賠償及退補多收或少收費用,為發生事故或核收該項費用的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