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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責任賠償額是怎麼規定的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3.13W)

一、醫療損害責任賠償額是怎麼規定的

醫療損害責任賠償額是怎麼規定的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醫療糾紛中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有哪些

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應按照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嚴格審查有元侵權事實、損害後果、侵權事實與損害後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侵權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以此來判斷醫療機構是否應當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下稱《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就是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所謂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主要是指當醫療機構成為被告時,醫療機構要向法院出示證明自己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以及沒有發生醫療過錯的證據,如果醫療機構對此舉不出證據,將要承擔敗訴的責任,並對患者的損失給予賠償。

當然,舉證責任倒置並不意味著醫療糾紛中由醫療機構承擔全部的舉證責任,醫療機構應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而患者應就存在醫療行為給其帶來的損害後果承擔舉證責任,同時患者也擁有證明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及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舉證的權利。

在醫療事故當中,如果是因為醫療行為而產生的有關侵權訴訟的話,那麼一般醫療機構是需要對醫療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並無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的。如果醫療機構無法進行舉證成功的話,那麼就需要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