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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運輸損害賠償責任的範圍是怎麼樣的?

運輸損害 閱讀(1.68W)

不管是空中運輸還是船運運輸,都存在一定的風險。如果貨物通過船運發生損害,船運方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但並不是全部賠償,那麼船運輸損害賠償責任的範圍是怎麼樣的?本站小編在下文解答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船運輸損害賠償責任的範圍是怎麼樣的?

一、船運輸損害賠償責任的範圍是怎麼樣的?

(1)貨物裝卸時發生的損失。如野蠻裝卸致使貨物跌落或相撞的損失。

(2)積載不當而致損。如輕重貨物不合理堆積、貨物串味等致使貨物損失等。

(3)短裝短卸損失。因承運人的過失致使裝卸貨物短少、數量不足等損失。

(4)照料不當而致損。如在運輸途中,沒有及時、適當通風;調節貨艙溫度導致貨物腐爛、受凍等損失。

(5)貨物水漬損失。除共同海損外,貨物遭受海水浸泡而失去使用價值等。

(6)不合理繞航或變更航程導致的損失。如觸礁、沉沒、互撞等致使貨物損失等。

(7)不按規定將貨物裝於甲板而致損。如承運人擅自將貨物裝於甲板上,而使貨物致損等。

(8)其他不能免責的過失導致貨物損失。

二、船公司賠償金額的規定

承運人因過失違反處理承運貨物應加以的注意時,對於承運貨物的毀損、滅失應負責任。即使對於貨物的遲到也應負責任,除非承運人能證明其在處理貨物時已加以必要的注意及處置,才可免除其責任。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明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損失利益為限。

運送貨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運費及其他費用因運送貨物之喪失、毀損無須支付者,應由前項賠償額中扣除。

運送貨物的喪失、毀損或遲到,屬承運人故意或重大事故所致者,如有其他損害,託運人得請求賠償。

因遲到的損害賠償金額,不得超過因其運送貨物全部喪失可得請求的賠償額。

根據海商法條文說明,貨物的喪失、毀損或遲到,責任屬於船公司時的賠償金額為:

1、貨物的毀損滅失時的最高賠償額

託運人於裝載前宣告貨物的性質、價值並記載於提單上的,一旦發生損害時,承運人應照價賠付,必須注意的是,託運人的宣告不僅是貨物的價值,同時也應包括貨物的性質。僅有貨物價值的宣告,而無貨物性質的宣告,不能滿足條件。除此之外,託運人的宣告必須載於提單上。

凡裝載前未宣告其價值及性質的貨物,其損害尚須視該船隻所屬國家的貨運條例及其所簽發提單的條款而定其賠償金額。例如,海牙規則及英國海上貨運條例規定,每件或者每一運費單位以200英鎊為最高限額,美國海上貨運條例則以每件500美元為限,13本則以10000013元為限。《維斯比規則》改為每件或每一運費單位最高10000法郎,或者每毛重公斤30法郎,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漢堡規則》規定每件或其他貨運單位835特別提款權(SpecialDrawing Right,縮寫SDR)或每毛重公斤2.5SDR,兩者以最高數額為準。

公路、鐵路、郵包的公約協定按金法郎計算賠償限額。

2、遲到的損害賠償金額,以其貨物全部損失時可請求的賠償額為最高限度。但貨物遲到非船方所能控制的,船方不賠償。

船運的貨物發生損害,貨物所有人第一時間想到的是承運方應該承擔賠償在責任,其實不然,承運方具有免責的一些情形,不是免責的情況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如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電話諮詢本站網站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