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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處理交通事故15天時間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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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處理交通事故15天時間有什麼規定?

交通事故交警拖著不處理,可向處理事故的上一級公安機關反映。按交通法規定,交警必須在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需要檢驗、鑑定的,必須在鑑定結果出來五日後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不需要檢驗、鑑定,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應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時間相對較長。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檢驗、鑑定一般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過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影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鑑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鑑定完成後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規定,上述期限,指的是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發生交通事故之後需要交警來自於行出具責任認,然後根據責任認定書來對受害者進行相應的賠償,交警認定書如果沒有按時進行下發的話,首先可以詢問辦案民警,如果辦案民警尚未給出滿意答覆,可以直接向上級警察機關進行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