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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航空運輸損害賠償金標準沒有一個具體的規定。1、主體的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2、航空的始發地或目的地在外國;3、事故的發生地在外國。涉外航空運輸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問題較為複雜,它既有國際公約調整,又有國內法調整,既可識別為違約責任,又可識別為侵權責任,其法律適用是否恰當,直接關係到案件的處理是否公正合理,同時也影響到一國的航空事業的發展。根據《民法典》第585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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