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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運輸損害賠償違約金

運輸損害 閱讀(1.55W)

隨著交通越來越發達,飛機已經是我們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了。但是在運輸過程中,我們經常遭遇財產甚至是人身的損害。關於航空運輸損害賠償違約金法律有怎麼樣的規定呢?今天本站整理了相關資料,供大家瞭解。

航空運輸損害賠償違約金

一、航空運輸損害賠償違約金

根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第三條 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以下簡稱承運人)應當在下列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0萬元;

(二)對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3000元;

(三)對旅客託運的行李和對運輸的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100元。

第四條 本規定第三條所確定的賠償責任限額的調整,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執行

第五條 旅客自行向保險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險的,此項保險金額的給付,不免除或者減少承運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我們可知國內航空運輸損害賠償違約金有以上三種。

二、航空運輸賠償是按實際損失還是按責任限額賠償

就承運人具體的損害賠償原則而言,《華沙公約》確定了三項基本原則。即:限制損害賠償原則;以宣告價值金額為根據損害賠償原則;無限制損害賠償原則。

對託運時旅客已就其行李或貨物運抵目的地的利益,向承運人作出特別宣告,並支付附加費用的物品損害,除非經承運人證明物品的宣告的金額高於實際價值,否則,承運人應以宣告的金額為根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對經原告人舉證,承運人具有故意行為,或相當於該故意行為的過失行為;或者承運人具有違反航空運輸憑證規則的行為並且這些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承運人應承擔無限制損害賠償責任。

三、《華沙公約》責任限額如何計算

《華沙公約》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托執行李和貨物運輸中,承運人對行李或貨物的責任以每公斤250法郎為限,除非託運人在交運時,曾特別宣告行李或貨物運到後的價值,並繳付必要的附加費。在這種情況下,承運人所負責任不超過宣告的金額,除非承運人證明託運人宣告的金額高於行李或貨物運到後的實際價值。”第四款規定:“上述法郎是指含有900‰成色的65.5毫克黃金的法國法郎。這項金額可以摺合成任何國家的貨幣取其整數。”

目前,國際上普遍採用250金法郎摺合20美元這一數額。國際航協更是在其決議中建議各承運人將這一限額明確列入運輸條件,印在客票或貨運單上作為依據,這已成為國際統一慣例。

對於賠償責任,我國有相關的法律有規定,但是在1958年的時候,《華沙公約》對我國生效,所以在跨國的航空運輸損害賠償方面,也適用於我國。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建議到本站找專業的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