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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運輸損害賠償問題

運輸損害 閱讀(2.32W)
航空運輸損害賠償問題

現代交通運輸是非常發達的,選擇運輸的方式也是多樣化,運輸業的發展給商品出現各種地方出現了契機,但是在運輸過程中,有的物品是可能受到損害,遇到運輸損害一定要在運輸開始前約定好賠償責任。根據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航空運輸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關於航空運輸損害賠償責任如下

第一百二十四條 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於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 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因發生在航空運輸期間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執行李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或者托執行李的毀滅、遺失或者損壞完全是由於行李本身的自然屬性、質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本章所稱行李,包括托執行李和旅客隨身攜帶的物品。

因發生在航空運輸期間的事件,造成貨物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滅、遺失或者損壞完全是由於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一)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質量或者缺陷;

(二)承運人或者其受僱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裝貨物的,貨物包裝不良;

(三)戰爭或者武裝衝突;

(四)政府有關部門實施的與貨物入境、出境或者過境有關的行為。

本條所稱航空運輸期間,是指在機場內、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機場外降落的任何地點,托執行李、貨物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

航空運輸期間,不包括機場外的任何陸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過程;但是,此種陸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是為了履行航空運輸合同而裝載、交付或者轉運,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所發生的損失視為在航空運輸期間發生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