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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侵權責任與產品質量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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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品侵權責任與產品質量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產品侵權責任與產品質量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產品侵權責任是侵權行為,產品質量糾紛是合同糾紛。二者有原則的區別。其主要區別如下:

(1)產品質量糾紛必須發生在合同領域,而產品侵權責任僅僅以合同為一般前提,並非以存在合同關係為產品侵權責任發生的必要前提。產品質量糾紛以原有合同關係的存在為必要前提,沒有合同關係,就不存產品質量糾紛。產品侵權責任的發生,一般也存在原有的合同關係,但是,一方面,產品侵權責任並非因合同關係而引起,這種侵權行為是物件致人損害,而不是行為致人損害;另一方面,很多產品侵權行為的受害人並不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

(2)產品質量糾紛的損害事實是產品自身的價值損失以及所引起的其他間接損失,而產品侵權責任的損害事實是人身傷害或者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害。這是產品質量糾紛與產品侵權責任的最主要區別。

(3)產品侵權責任的致害原因是物件,是由於製造者或者銷售者提供的產品致害人身或者財產,致害的是物,而不是行為;而產品質量糾紛致害的原因,是違約行為,是因為違約而造成損害。

(4)確定產品侵權責任,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因而責任構成無須具備過錯的要件。而產品質量糾紛是合同責任,構成違約責任,須具備主觀過錯的要件,儘管這種過錯的確定採推定形式確定,無須受害人舉證,違約一方須提出反證才能推翻這一推定。但產品侵權責任則根本無須具備此要件。

二、產品質量侵權責任承擔由誰負責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條的規定,生產者、銷售者依照本法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1、按照本條規定,依照本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責任主體,是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即從事產品生產活動或銷售活動的各類企業及個體工商戶。

2、本條所稱的“產品質量責任”,與本法第一條中所說的產品質量責任含義相同,是指本法規定的責任主體不履行本法規定的保證產品質量的義務,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包括違反本法規定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因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的民事責任。

生產者,銷售者承擔三類產品質量責任的法律適用的情況有所不同。

1、生產者、銷售者違反本法有關產品質量行政監督規定的,依照本法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例如,按照本法“罰則”一章中的規定,對生產、銷售本法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有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尚未構成犯罪的,除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外,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法律規定數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營業執照。

2、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民事責任,適用本法規定。

出現了產品的侵權和質量糾紛,此時的責任認定是本著誰生產誰銷售的原則去承擔該責任。而且,無論是產品的生產者還是銷售該產品的行為人,亦或是對產品從事經營的個體戶,只要是產品涉及到了侵權,就要負責。其中如果涉及到刑事責任也要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