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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消費權益 閱讀(1.78W)

一、 旅遊糾紛有有以下解決途徑:

旅遊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1、 與旅遊經營者協商和解,

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旅遊糾紛是指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之間因旅遊發生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

二、 旅遊消費爭議解決途徑有哪些?

(一)協商

協商,是解決爭議最簡便、成本最低的途徑,也是旅遊活動中普遍採用的一種糾紛解決途徑,多數旅遊的權益爭議大部分也都是在雙方協商中緩解或解決的。發生權益糾紛,消費者與經營者雙方協商和解,既簡單實用,有經濟省力,但並非所有糾紛都能達成和解。不能達成和解的消費權益爭議,需要謀求別的解決途徑。

(二)調解

調解,是指爭議雙方在第三方主持和協調下,就爭議進行協商,從而解決爭議所進行的活動。旅遊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調解人可以是消費者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仲裁機構,可以是行政機關,也可以是雙方當事人所信賴的公民個人。調解與協商有許多共同點,如都是自願基礎上進行的,都需要雙方方式人的協商同意達成協議。但調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進行的,而協商無須第三者介入,這是調解與協商最明顯的區別。

消費者協會受理旅遊消費者的投訴,在進行充分調查後可進行調解。消費者協會的調解應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以事實為依據,堅持合法、合理、公正的原則。消費者協會的調解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由當事人自願履行。

以調解方式解決旅遊消費者的權益爭議有許多優點:程式靈活簡單,能提高糾紛解決的效率;成本低廉,可最大限度地避免損失,因為調解的結果是基於當事人的意願,因而更易於被雙方所接受,在履行調解協議時相當對而言也較為順利;調解是在雙方信任的第三方主持下進行的,氣氛較為寬鬆,雙方可以在較為有好的氛圍中達成互諒、互讓的協議,有利於當事人的團結。但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也有一定的侷限性。調解的成功與否依賴於雙方的誠意和善意,當糾紛涉及利益重大、雙方意見分歧嚴重時,調解成功的可能性很小。

(三)仲裁

旅遊消費者權益爭議的仲裁,是指爭議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同意將爭議解決提交給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由仲裁委員會對爭議作出仲裁裁決的一種方式。

但旅遊消費者權益爭議的仲裁方式具有使用條件,即:旅遊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事先訂有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了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才能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仲裁的記過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執行,不得起訴,如果經營者不履行仲裁的裁決,旅遊消費者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訴訟

在解決旅遊消費者權益爭議的眾多方式中,訴訟方式是程式最複雜的一種。雖然這不是爭議解決的必由途徑,但在其他方式都無效而又想解決爭議的情況下,訴訟就是不得不採用的最終方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其他方式而直接採取訴訟方式解決旅遊消費者的權益爭議。訴訟一般要經過起訴、受理、審理、第二審程式等幾個環節。

以上就是關於旅遊糾紛解決途徑的相關內容。發生旅行糾紛,可以通過調解和協商解決,如果這些方式不能解決,可以申請訴訟仲裁。而且,大家在選擇旅行社的時候,要選擇合法的旅行社,並取得發票、行程表,還需要簽訂旅行合同,沒有這些證明,一旦發生旅行糾紛,很多時候相關部門無法判斷責任主體,會造成調解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