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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糾紛解決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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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糾紛解決方式

旅遊糾紛解決的方式有哪些

1、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

所謂協商,是指發生爭議的當事人之間,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的友好商量來解決雙方之間存在的糾紛。當事人之間通過協商解決糾紛,是我國法律所提倡和鼓勵的,有利於維護當事人之間的友好合作關係,有利於節省社會資源特別是司法資源,有利於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根據本條的規定,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雙方協商”的途徑解決。

2、由中間人調解解決

所謂調解,是指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請第三人居中進行調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通過調解途徑解決糾紛,具有當事人自願、程式簡便、迅速等特點,是我國法律所提倡和鼓勵的,有利於及時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和糾紛。本法第九十三條專門就解決旅遊糾紛作了規定,即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3、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

如需向市旅遊管理部門投訴,投訴人應當及時提交賠償請求書和相關證據資料。書寫賠償請求書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客觀真實地陳述需投訴的事件內容。表述的事件經過應儘量具體、詳細,切忌含糊其詞、內容不清,否則會增加調解部門的工作難度,直至無法受理投訴人的投訴案件

2、提供的證據真實有效。證據指,一是與旅行社簽訂的有關協議及約定,主要包括旅遊合同、旅遊行程表、旅遊發票,以及與旅行社簽訂的各種有效憑證或材料。二是旅遊中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憑證,即遊客提供的能夠證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務與合同規定或原承諾不相符的最有力證據,如車船票據、門票、購物發貨票、接待單位的證明,也可以提供有關物證、聲像資料,以及其他有效的文字資料。

3、提出的賠償請求和主張合法合理。對旅遊者提出的投訴,市旅遊管理部門主要依據國家旅遊局釋出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標準》,認定旅行社的賠償責任和金額,故遊客在確定賠償金額時,要以雙方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為主要依據。如投訴人希望與旅行社以其他方式解決糾紛,可以酌情提出具體可行的辦法與對方協商,爭取儘快達成共識。還有,根據目前的法律制度規定,絕大多數的旅遊違約案件都是不足以支援精神索賠的,旅遊管理部門也沒有依據認定精神賠償。

4、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當案件複雜、重大和極難調解時,尤其是涉及旅遊人身財物意外事故等不適用旅行社保證金賠償範圍的經濟糾紛案件,建議旅遊者儘快選擇解決糾紛的最高程式,即尋求法律途徑解決旅遊糾紛解決

4、申請仲裁解決糾紛

所謂仲裁,是指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其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所達成的協議,自願將該爭議提交中立的第三方進行裁判的爭議解決方式。仲裁是解決糾紛的一種重要方式,具有當事人自願、程式簡便、迅速等特點。根據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發生糾紛,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的,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遵循當事人自願原則。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採用仲裁方式解決旅遊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將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協議,包括仲裁條款和仲裁協議書兩類。

2、一裁終局制度。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為終局裁決。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應自動履行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當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根據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5、提起訴訟

所謂訴訟,俗稱“打官司”,就是指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和判決,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發生糾紛,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爭議的,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同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往往是保護弱者的武器,因此在旅遊糾紛之中,對於處於弱者的旅遊者法律就是他們維護權利的武器。協商、調解、投訴、仲裁、訴訟都是發生旅遊糾紛時旅遊糾紛解決的方式,旅遊者可以在這其中選擇一個最有利於維護自己權利的方式去解決旅遊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