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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賣對開放商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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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房二賣對開放商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房二賣對開放商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如果在商品房多重買賣關係中出現購買人與出賣人串通簽訂買賣合同的情況,根據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無效合同。惡意串通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損害其他買受人利益,因此無論該商品房的狀態如何是否辦理商品房過戶登記手續的,都會因為合同無效而不能取得爭議商品房的所有權。

1、當各買受人均無與出賣人串通的故意時,可以按以下原則確定商品房的所有權人:

(1)有數個購買人的,在數個買受人中,已經辦理商品房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可以優先於其他買受人取得該商品房的所有權。其他買受人可以以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要求解除買賣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2)如果數個買受人均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以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辦理備案登記的買受人優先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權。

(3)數個購買人既未辦理產權登記,又未辦理合同備案的,則誰佔有該商品房誰就可以優先取得該標的物的所有權。

(4)商品房尚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也無人先行事實佔有的,則以先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併經人民法院執行實現債權人的買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權。

(5)其他情況下,買受人均不能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權,涉訟商品房可以在作價後按比例向買受人清償違約債務。

二、一房二賣的法律後果

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商存在一房二賣的情形時,應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這個對於一房二賣我們國家的法律都是嚴格禁止的。畢竟出現這個情況就會嚴重的損害別人的財產。這是國家法律所不允許的。我們在買房的時候,要特別的注意這種情況,對於這種開發商的行為,我們最好不要再交易下去會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