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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違約法律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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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違約法律有哪些規定?

一、房屋買賣違約法律有哪些規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二、房屋買賣糾紛違約金過高是多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綜上所述,房屋買賣過程中發生糾紛的情況比較多見,對於違反合同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相關法律法規對違約金支付有明確規定,明確如買方逾期付款,未付款部分應當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息計算違約金。當然,合同無約定的違約金也有限度,最高不超過損失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