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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法律法規有哪些

二手房糾紛 閱讀(2.11W)

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法律法規有哪些

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法律法規有哪些

現目前,二手房交易越來越多,二手房案件糾紛,已經成為各大法院審理案件中較多型別的一種。為了規範二手房買賣市場的秩序,同時減輕法院的工作負擔,國家結合二手房買賣的現象,做出了很多法律法規。那麼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法律法規有哪些?今天,給小編給大家做了以下解析。

一、本意見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將向商品房權利人購買的商品房再次轉讓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該條是關於二手房買賣合同的定義。

商品房買賣合同從商品房的流轉劃分有兩種,一種是房地產發開發企業與買受人訂立的買賣合同,俗稱一手房買賣合同。另一種是出賣人將向商品房權利人購買的商品房再次轉讓給買受人的合同,俗稱二手房買賣合同。一手房買賣合同特徵為:

1、出賣人是特定的即房地產開發企業;

2、標的物是出賣人開發建設的現房或者期房;

3、該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手房買賣合同特徵為:

1、出賣人是不特定的,既可以是法人也以是公民個人;

2、標的物不是出賣人建設的,是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房地產原所有人購買得來的;

3、該合同糾紛案件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出賣人在取得《房地產證》之前與他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以出賣人未取得《房地產證》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

該條是關於商品房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情形下能否再轉讓的問題。

該條的說明參考《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說明》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該條真實的立法意圖不在於禁止預售商品房的再轉讓,而在於方便行政管理,不屬於合同效力取締性規範。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從該條可以看出,該法並不禁止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預售商品房的買受人與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後,開發企業負有將預售商品房的所有權移轉買受人的義務,買受人享有取得預售商品房所有權的期待權。我國已全面建立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且隨著《物權法》規定的預告登記的逐漸施行,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和預告登記後,預購人即取得對房屋的準所有權,有權對其所預購的房屋進行處分。

因此,只要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不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預售商品房的買受人在取得《房地產證》之前,可以轉讓房屋,其和受讓人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有效。

三、房屋所有權人,在房地產抵押期間,與他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將抵押的商品房轉讓,受讓人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知道該房屋有抵押的,雙方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

轉讓人未將房屋抵押的情況告知受讓人或者受讓人不知道房屋有抵押的,雙方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為可撤銷合同,受讓人有權主張撤銷。

該條是關於商品房所有權人將抵押的房屋予以轉讓的行為效力問題。

該條的說明參考《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說明》第十五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未告知受讓人抵押的情況,為轉讓抵押房屋而簽訂的轉讓合同是否有效?雖然《擔保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但隨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六十七條又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告知受讓人的,如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可見《擔保法解釋》是認可抵押物轉讓合同的效力的,即使抵押人在轉讓抵押物時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告知受讓人,受讓人也可以根據轉讓合同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

房屋的所有權人依法對房屋享有佔用、使用、收益和處分之權利。商品房所有人將房屋設定抵押後,並不喪失轉讓以及再設定抵押等處分權,只是處分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商品房抵押人是可以轉讓被抵押的房屋的,並且,抵押人轉讓被抵押房屋時,即使未通知抵押權人或未告知受讓人抵押的情況,只要受讓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以欺詐為由主張撤銷,轉讓合同在抵押人和受讓人之間都是有效的。《擔保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無效,應該理解成“在未通知抵押權人的情況下,抵押人和轉讓人之間的轉讓行為對於抵押權人無效”,而不是說轉讓合同在抵押人和受讓人之間無效。實踐中,對於抵押人和受讓人之間所籤轉讓合同的效力,應分兩種情況確定:(1)如抵押人在轉讓時告知了受讓人房屋抵押的情況,或者受讓人對房屋抵押情況是明知的,而仍然簽訂轉讓合同的,轉讓合同在雙方之間是有效的。(2)如抵押人未告知受讓人抵押情況,受讓人在簽約時也的確不知道房屋有抵押的,抵押人存在欺詐行為,轉讓合同因此成為可撤銷合同,受讓人享有撤銷權。受讓人自知道受欺詐之日起一年內不請求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轉讓合同在雙方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

四、房屋所有權人一房數賣,後手房地產買賣合同不能因訂立時間在後而被認定為無效。

房屋所有權人作為轉讓方就同一房屋訂立數個轉讓合同,在轉讓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受讓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已經辦理房地產權轉移登記手續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交付房屋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援;

(二)均未辦理房地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已先行合法佔有房屋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房地產權轉移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援;

(三)均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又未合法佔有房屋,先行支付房屋轉讓款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房屋和辦理房地產權轉移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援;

(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讓方請求履行合同的,應予支援。

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受讓方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該條是關於一房數賣的買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應如何處理的問題。

該條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的處理原則作出。

該條的說明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第十條。

在一房數賣,數個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如果數個買受人均請求繼續履行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權的,首先根據《民法典物權編(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確立的物權變動原則的規定和物權優於債權的法理,確認房屋由已經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的受讓方取得;對均未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手續的,按照合法佔有原則和房地產利用效益原則,房屋所有權由先行佔有的受讓方取得;對均未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又未合法佔有房屋的,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和合同履行原則,房屋所有權由先行支付價款的受讓方取得,房屋價款的支付可以是全部支付,也可以是按照合同約定部分支付;對合同均未履行的,按照誠實信用原則,房屋所有權由依法成立在先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受讓方取得。對於以上有權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受讓方請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予支援。對於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受讓方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按照《民法典合同編》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房屋所有權人在房屋出租期間轉讓房屋,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承租人以此為由主張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以支援,但房屋買受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的,受讓人有權向房屋所有權人請求賠償損失,但受讓人也有過錯的,根據其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條主要是解決出租人未經承租人同意,擅自轉讓房地產時,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以及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後,如何處理的問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一十八條(已於2008年12月18日廢止)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賣人在租賃期間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出租人欲出賣租賃房屋,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限內將其欲出賣租賃房屋的事由通知給承租人。這是出租人的法定義務,否則,出租人與第三人就租賃房屋所訂立的買賣合同無效,但買受人已善意取得租賃房屋所有權的除外。關於買受人是否已善意取得租賃房屋所有權的問題,可依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認定。

在訂立租賃房屋的買賣合同過程中,出賣人未將轉讓房屋負擔有租賃權的事實告知買受人,是造成買賣合同無效的主要事由,出賣人對合同無效負有主要過錯,由此給買受人造成的損失,應由出賣人承擔。但買受人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同樣負有謹慎審查的義務,如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房屋負有租賃權,其對造成合同無效同樣負有一定過錯。按照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雙方對合同無效都具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第六條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出賣共有房屋,合同當事人或其他共有人以出賣人擅自處分房屋侵害了共有人權利為由主張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但是買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房屋為登記權利人與他人共有的除外。

本條主要是解決共有的房地產登記在一方名下,登記的權利人轉讓房地產合同效力問題。

公示公信是物權的基本原則。物權須進行公示,是因為物權具有對世的效力。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公示,並經登記發生法律效力。物權登記的公信效力是物權公示制度的法律效果。所為公信效力,是指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權利人在法律上推定為真正的權利人,對於信賴該登記而從事交易的人,即使後來證明該登記是錯誤,法律仍然承認其具有與真實的物權相同的法律效果。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在房地產交易過程中,買受人對房屋出賣人是否有權處分房屋僅負有形式審查義務。如房地產產權只登記在出賣人名下,根據物權公示原則,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是唯一的所有權人,有權處分房地產。買受人沒有義務去審查出賣人是否已婚或合夥,轉讓的房屋是否為只登記在一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或合夥財產,否則,不利於鼓勵交易,也將增加交易成本。在現代社會經濟生活中,物的靜態安全已讓位給物的動態安全,維護交易安全是法律所追求的更高的價值目標。因此,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與買受人訂立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應為有效,其他共有人可向出賣人請求賠償損失。但是買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房屋為登記權利人與他人共有的,買受人不是善意第三人,在其他共有人不追認登記權利人賣房的情況下,買受人與出賣人共同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利益,應認定雙方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七、房地產登記的部分共有人出賣共有房屋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待定,應通知其他共有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本條主要解決房地產登記的部分權利人未經其他共有權人同意轉讓房屋,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我國實行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不動產物權須經登記方發生法律效力。在訂立房地產買賣合同的過程中,買受人具有依據房屋權屬證明審查房屋的所有權狀態的義務。在房屋共同登記在出賣人與他人的情況下,買受人仍與出賣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不能視為善意。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的人在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房地產部分共有人未經共有權人同意擅自處分房地產的,侵害了其他共有權人的權利,在其他共有權人追認或出賣人事後取得處分權前,出賣人與買受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待定。

由於其他共有人對出賣人與買受人爭議的房屋享有實體權利,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應通知其他共有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如其他共有權人對出賣人的轉讓行為予以追認,則房地產權利人均同意轉讓房地產,部分共有權人與買受人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有效;如其他共有權人對出賣人的轉讓行為不予追認,則部分共有權人與買受人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民法典》“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規定,而無效。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處理。

八、房地產買賣合同中規避國家稅收的價格條款無效。該無效部分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當事人以逃避稅收為由請求確認合同全部無效的,不予支援。

房地產成交價應依據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認定。

九、 房地產買賣合同中付款方式等其他條款在不同合同中約定不一致的,應認定符合當事人真實意思的條款有效,非真實意思的條款對當事人沒有約束力。

十、買賣雙方為逃避稅收在居間買賣合同中約定虛假成交價,一方要求以真實成交價訂立現售合同,對方不同意導致現售合同未能訂立的,視為房地產買賣合同不成立。原居間買賣合同沒有約束力,當事人請求適用定金罰則、賠償損失或者支付佣金的,不予支援。

第八條至第十條旨在解決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中常見的“陰陽合同”作出的規定。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房地產買賣合同雙方為追求利益最大化,達到少交或不交不動產交易契稅和個人所得稅等稅費的目的,往往在遞交給房地產權登記機關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少於真實成交價的成交價格。雙方約定的虛假成交價格的條款因損害了國家稅收利益應認定為無效。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出賣人或買受人往往因房屋上漲或下跌等原因不願繼續履行合同,然而在訴訟中卻以雙方約定的虛假成交價格違反了國家稅收利益為由請求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顯然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此時,房地產的真實成交價格應按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來認定。除虛假成交價格之外的其他條款是買賣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其他法定無效情形,應認定其他條款有效。逃避稅收並不是雙方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目的,當事人一方僅以逃避稅收條款為由請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如付款方式等其他條款在“陰陽合同”中約定不一致時,應以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準,非真實意思表示的條款對雙方當事人沒有法律約束力。

房屋轉讓價款是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必備條款,在買賣雙方對房屋轉讓價款不能達成一致時,視為雙方之間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法律關係不成立。由於原居間買賣合同不成立,當事人以不成立的合同為依據請求適用定金罰則、賠償損失或支付佣金的,不予支援。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針對“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法律法規有哪些”這個問題給大家做的相關總結。二手房買賣的相關規定涉及範圍比較廣,不僅僅體現在以上的法律法規中,我國《合同法》對二手房買賣也有一定的規定。同時,小編在此也要提醒大家,二手房買賣看似簡單,但是在簽訂合同時,購買者一定要看清楚合同的相關條款,以免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