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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對於法律責任的規定有哪些?

房屋買賣 閱讀(3.08W)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是有關商品房買賣行為的規範條文。那麼,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對於法律責任的規定有哪些?商品房銷售中,可能出現的法律責任有哪些?開發商可能承擔的責任形式有哪些?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對於法律責任的規定有哪些?

商品房銷售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銷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未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擅自銷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銷售活動,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收取預付款的,可以並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或者對不合格按合格驗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將測繪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現售條件現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規定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專案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檔案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的

(三)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商品房的;

(四)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

(七)未按照規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字》、《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

(八)委託沒有資格的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處以警告,責令停止銷售,並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有關商品房銷售法律責任的內容。綜上,我們知道商品房銷售法律責任可能有民事賠償、行政責任,最嚴重的就是刑事責任。小編提醒商品房交易的主體,務必遵守相關規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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