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智慧財產權>商標>

集體商標相關法律問題對商標使用管理規則有哪些規定

商標 閱讀(2.43W)

一、集體商標相關法律問題對商標使用管理規則有哪些規定?

集體商標相關法律問題對商標使用管理規則有哪些規定

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

(一)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

(二)使用該集體商標的商品的品質;

(三)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手續;

(四)使用該集體商標的權利、義務;

(五)成員違反其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六)註冊人對使用該集體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二、集體商標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集體商標不屬於單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屬於由多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的社團組織,即表明商品或服務來源自某一集體組織,這一集體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會、商會等工商業團體或其他集體組織,具體的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以集體成員的身份隱退在集體的背後。體現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點;

(2)集體商標是以各成員組成的集體名義申請註冊和所有,由各成員共同使用的一項集體性權利,反映在集體商標的申請註冊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才可以提出申請,因為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才能以其集體的名義擁有商標權;

(3)集體商標反映在商標的使用上,表現為,集體組織通常不使用該集體商標,而由該組織的成員共同使用;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能使用;每個成員都有平等使用的權力,成員間不存在隸屬關係;同時又必須對其集體成員的使用進行監督,並對違反使用規則的成員進行處理;

(4)集體商標的註冊、使用及管理均應制定統一的規則,詳細說明成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管理費用的數額和用途並將之公諸於眾,集體成員應相互遵守並受到公眾的監督;

(5)當集體商標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損失時,應包括集體組織成員所受的損失在內;

(6)當某成員退出該集體時,他就不能再使用該集體商標,當某一新成員加入時,他就可以因獲得成員的身份而使用該集體商標了,這種成員身份是不可以轉讓的,以這種身份關係為基礎的商標使用權也不得轉讓;

事實上,集體商標實際上就是集體成員可以共同使用的商標,只要在該集體內,每個成員對於商標的使用權都是平等的,但是集體成員之間也相互受到監督。在我國,一般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才能以集體名義申請集體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