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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糾紛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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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糾紛的處理辦法有:

旅遊糾紛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1、關於協商解決糾紛

所謂協商,是指發生爭議的當事人之間,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的友好商量來解決雙方之間存在的糾紛。當事人之間通過協商解決糾紛,是我國法律所提倡和鼓勵的,有利於維護當事人之間的友好合作關係,有利於節省社會資源特別是司法資源,有利於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根據本條的規定,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雙方協商”的途徑解決。

2、關於調解解決糾紛

所謂調解,是指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請第三人居中進行調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通過調解途徑解決糾紛,具有當事人自願、程式簡便、迅速等特點,是我國法律所提倡和鼓勵的,有利於及時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和糾紛。本法第九十三條專門就解決旅遊糾紛作了規定,即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3、關於仲裁解決糾紛

所謂仲裁,是指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其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所達成的協議,自願將該爭議提交中立的第三方進行裁判的爭議解決方式。仲裁是解決糾紛的一種重要方式,具有當事人自願、程式簡便、迅速等特點。根據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4、關於訴訟解決糾紛

所謂訴訟,俗稱“打官司”,就是指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和判決,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發生糾紛,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爭議的,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同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如果發生了旅遊糾紛的話,那麼旅遊糾紛的處理方式便是糾紛雙方當事人比較關注的問題了。在日常的旅遊糾紛案件處理中,一般來說處理旅遊糾紛的方式主要存在兩大類,一種便是大家都比較熟悉的和解、調解,另一種便是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