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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糾紛解決方案包括哪些?

消費權益 閱讀(2.36W)

最近幾年,我們經常會在電視節目中看到不法旅行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新聞報道,的確,隨著我國居民出遊人數的增長,旅遊糾紛事件層出不窮。有些人面對旅行社的蠻橫,選擇的是忍氣吞聲,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維護。那麼旅遊糾紛解決方案有哪些?我們一起跟隨小編做個簡單瞭解吧。

旅遊糾紛解決方案包括哪些?

一、旅遊糾紛解決方案包括哪些?

1、遊客與景點工作人員發生正面衝突。這類糾紛並不多見,但一旦發生,往往後果嚴重,影響惡劣。

2、遊客在旅遊景點受到意外傷害。儘管旅遊單位不存在主觀故意,但主觀上存在過失也應由旅遊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3、旅行社偷工減料,提供的服務與承諾不符。旅行社提供服務時減少專案,降低檔次,比如出發前說好住三星級賓館,但真正入住的卻是又髒又破的招待所;對於景點安排也是蜻蜓點水,半小時甚至十幾分鍾就草草了事,購物卻安排半天時間。

4、在景點出售假冒偽劣商品。近幾年,旅遊購物投訴主要集中在高檔商品上,尤其集中在珠寶首飾等產品上。

二、旅遊糾紛處理方式有幾種?

旅遊糾紛屬於民事糾紛,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雙方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途徑。以上解決的方式和途徑具有不同的特點,旅遊者可以根據自身需要選擇運用。

1、雙方協商。雙方協商以達成雙方和解,即由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協商,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本著解決問題的誠意,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交換意見互諒互讓,從而協商解決的爭議的一種辦法。這種方法直接、及時、平和,成本較低,對雙方都有利。但雙方協商的缺點在於協商結果無法律上的強制力,一旦一方或雙方反悔,則需要通過其他途徑再行解決。

2、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是指在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通過勸解、疏導等,使雙方自願進行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調解有利於消除隔閡,防止矛盾激化,維護社會穩定,實踐證明是解決民事糾紛較為有效的方式。調解糾紛所運用的依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除經人民調解委員會並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外,一般的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強制力,由雙方自願履行,一旦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反悔,則需通過其他途徑在行解決。

3、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地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仲裁是指當事人根據事先或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第三方裁決以解決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仲裁法》規定,當事人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應當雙方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仲裁沒有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機構也不按行政區劃分設定,當事人可以按雙方的意願選擇任何仲裁機構對爭議進行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通過行使司法審判來解決爭議的一種途徑。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裁定一經生效,就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和最終的決定力。旅遊糾紛主要是旅遊者與經營者之間就民事爭議所產生的爭議,應按民事訴訟程式進行。需要說明的是,雙方協商、調解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式,只要一方認為有必要,即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遊客在遊覽過程中,一旦和旅行社發生糾紛,不要怕,因為做為消費者,維權的手段有很多。旅遊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的一種,旅遊糾紛解決方案包括和旅行社協商、向消協投訴、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訴訟等。這裡有一點需要消費者注意,如果其認為有必要的話,可以直接發起訴訟,不用經過協商和調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