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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別人照片侵犯肖像權嗎?

人身侵權 閱讀(2.45W)

一、轉發別人照片侵犯肖像權嗎?

轉發別人照片侵犯肖像權嗎?

轉發為經允許也侵權。在未徵得被拍攝者的同意下將別人的照片釋出到網上是侵犯他人肖像權的。

依據《民法典》第一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但是,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從來就不是構成侵犯肖像權的必要條件。《民法典》第一百條是一個禁止性的規定,它是從使用人的角度來對使用人作出的一個禁止性的規定,並未對侵害肖像權的構成作出界定,不能據此就認定以營利為目的是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

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這句話並不等價於不以營利為目的就可以未經本人同意使用公民的肖像。從形式邏輯上來看,“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權”,該句屬於邏輯學上的否命題,包含條件P:“經本人同意”,結論q:“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該句命題可以表述為:“非p,則非q”。經過雙重否定,該否命題還原為其原命題 “若p,則q”,即“經本人同意,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此句含義與條文句式含義完全相同。

但如果將該條理解為“未經本人同意,可以非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條件p未變,而結論已經從原來的q改變為w(可以非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該命題則變成了“非p,則w”,已經與原命題大不相同,不能從原命題推導得出該命題。

實踐中,也不乏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比如蓄意報復而故意汙損公民肖像。因此,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並不影響認定構成侵犯肖像權,隻影響對於侵權賠償責任大小的認定。

隨著法治社會的推進,人們對於自身的權益保護意識越來越強,包括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等等的保護也變得更加的全面,並且在網際網路的興起過程中,侵權行為方式更加多樣,所以權益保護應當更加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