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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網紅照片當頭像侵犯肖像權嗎?

人身侵權 閱讀(1.7W)

當今社會隨著網路的發達,很多人實現了通過網路傳播提升知名度從而進行營利,從而導致網路變得複雜,有的人會使用欺騙的手段來獲取非法利益,那麼,用網紅照片當頭像侵犯肖像權嗎?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解釋一下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對於大家有幫助。

用網紅照片當頭像侵犯肖像權嗎?

用網紅照片當頭像侵犯肖像權嗎?

用別人的照片做頭像,只要是正常使用,沒有營利為目的的話,應該不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如果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或者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的,使用人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

肖像權,是指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肖像權規定,肖像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權保留使用權。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協商,如拒不撤銷者,可依法進行起訴,申請司法保護,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資訊科技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營利為目的”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

二是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即使用者在主觀上,希望通過對他人的肖像的使用,獲得經濟利益。但是,所謂的“營利”並不是我們通常理解上的要有營利實事,只要有營利的主觀意圖,有客觀營利的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實現營利目的,都構成“營利”實事。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要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從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只要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的,才會造成侵犯肖像權,這是要承擔法律的。生活中我們必須要懂法守法,不然不僅要賠償損失,還會給個人名譽帶來一定的損壞。用網紅照片當頭像侵犯肖像權嗎,這一問題相信大家已經很清楚了。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