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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的一個主要特徵便是具有可辨認性,即客觀存在的人的形象與通過藝術創作手段再現的形象相比,要為一般的人所能夠認知、辨認。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視為侵害他人肖像權:一、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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