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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損失有哪些賠償方式?

人身侵權 閱讀(2.26W)

一、侵權責任損失怎麼賠償

侵權責任損失有哪些賠償方式?

(一)是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二)是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

在採用雙重賠償標準的情況下,法院多選擇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潤這一標準。

1、首先,從經濟等價規律來看,該規律要求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後果要付出同等的代價,該代價和受害人應得的代價大致相等。對價始終是決定賠償的基本要件。

2、其次,從“等價有償”這一民法的基本原則來看,根據這一原則,一方面,在合法的經濟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以外,取得他人財產利益的一方應當向對方給付相應的價款或者其他財產利益;另一方面,在違法的民事活動中,行為人對因其行為引起的損失必須賠償,而且,賠償範圍應與損失範圍相一致。

3、再次,從“損害賠償”自身來看,所謂“賠償”意為“補償”、“填補”,“損害賠償”即指通過補償受害人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使受損害的權利恢復到侵權以前的狀態。由此可知,只有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害(包括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作為損害賠償的標準才能同時滿足上述要求。確立了這一標準,就為爾後的損害賠償的範圍與賠償數額的科學認定提供了公平合理的客觀經濟基礎。

二、民事侵權訴訟時效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1年訴訟時效。身體收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3年訴訟時效。因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4年訴訟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提出訴訟或仲裁的。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條侵害人身權益的財產損失賠償額的確定方法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