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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汙染侵權損失賠償範圍有哪些

環境汙染罪 閱讀(2.04W)

環境汙染侵權損失賠償範圍有哪些

大家可能通過新聞媒體有了解到,國家已經加大力度治理環境問題,劃定了生態汙染紅線,如果企業的生產活動對環境造成汙染將會受到相關部門的嚴厲處罰。如果企業造成的汙染問題侵犯了其他人的利益,被侵權人是可以獲得賠償的。那麼,大家是否知道環境汙染侵權指的是什麼呢?環境汙染侵權損失賠償範圍又是什麼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為大家詳細解答。

一、環境汙染侵權

環境汙染侵權是指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汙染的規定,汙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

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汙染的規定,汙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人類在生產、生活中不可避免地要排放一定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對環境質量產生影響的物質,如果違反有關環境汙染防治的規定,造成了他人損害,就應承擔民事責任。

二、環境汙染侵權損失賠償範圍

1、財產損害賠償

財產損害賠償財產損害一般實行全額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以其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但是由於環境侵害行為具有持續性、緩慢性的特點,對環境的侵害是不間斷的,對環境的影響是緩慢的、漸進的、累積的,因而在考慮損害賠償時應包括:

(1)直接損失,即既得利益的喪失或現有財產的減損,應直接計算;

(2)間接損失,即可得利益的損失,也應計算在內。間接損失是指受害人在正常情況下應當得到但因受環境汙染或破壞而未能得到的那部分收入。

2、人身損害賠償

人身損害是指侵權行為對受害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的侵害,並致受害人傷殘或死亡。人身損害的主要表現形態有三種:

(1)因環境侵權致被害人喪失生命(死亡);

(2)因環境侵權而導致人的身體組織器官的完整性受損,使人的組織器官缺失或喪失其功能,如造成殘疾等;

(3)因環境汙染而致人的生理機能的完整性以及持續、穩定、良好的心理狀態受到損害,如受害人因飲用被汙染的水而導致某種疾病等。

對人身損害一般依人身損害的程度確立賠償範圍,即由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以因傷害人身而引起的財產損失作為標準,損失多少財產就賠償多少。人身損害越重,賠償就越多;而人身損害較輕,賠償則相對減少。

3、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是指因侵權行為所引起的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肉體上的疼痛。如原告因住宅附近的噪聲汙染而致神經衰弱。在英美法中,受害人死亡,其近親屬得主張精神損害, 而在對人身或人格侵害的案件中,受害人均可就疼痛、痛苦或其他精神方面的損害主張救濟。

現在大家應該有所瞭解了吧,環境汙染侵權是指個人或企業進行的活動違反了國家關於保護環境的相關規定,對環境造成汙染並且損害了他人利益的行為。這裡說的環境既指的是天然環境也可以指人工環境。另外,大家還需要了解的就是環境汙染侵權損失賠償範圍主要包括財產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這三個方面,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無錫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