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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侵權責任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規定有哪些

醫療事故賠償 閱讀(5.98K)

一、醫療侵權責任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規定有哪些

醫療侵權責任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規定有哪些

《刑法》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醫療事故的賠償專案和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規定: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專案和標準計算: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人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人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人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 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 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精神損害費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是可以主張的,不過有具體的時間期限。致使人死亡的情況下,精神損失費,最多賠償時間是六年,致使他人殘疾的情況下,精神損失費,最高賠償年限是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