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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權與違約行為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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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權與違約行為有哪些區別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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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有哪些區別和聯絡

  一、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的區別:  1、歸責原則方面。  在侵權之訴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才可以減輕。  在違約之訴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輕微過失,違約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就可以減輕。  2、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方面。  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  3、責任形式方面。  違約責任主要採取違約金形式,違約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先約定。  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先約定。  4、責任範圍方面。  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且法律常採取“可預見性”標準來限定賠償的範圍。  對於侵權責任而言,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其賠償範圍不僅應包括直接損失,還應包括間接損失。  二、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的聯絡:  1、責任競合因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引起;  2、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既符合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也符合侵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3、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間相互衝突,即兩者之間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能同時並存。由於兩者存在重大差異,因此當事人依合同法提起違約之訴,還是依侵權行為法提起侵權之訴將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