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其他侵權>

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型別有哪些?

其他侵權 閱讀(1.73W)

一、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型別

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型別有哪些?

1、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侵權民事責任,也稱職務侵權責任。

2、法人工作人員的侵權責任,即法人對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中的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3、因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使他人遭受損害的民事責任。

4、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民事責任。高度危險作業是指利用現代化科學技術設施從事對於周圍環境的人身或財產具有高度危險性的高空、高速、高壓、易燃、易爆、劇毒以及放射性的業務操作活動。

5、環境汙染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6、地下施工、地上建築物及建築物上的懸置物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此種責任的特點是地下施工單位沒有為保證行人安全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其它必要措施、地上建築物有設定或保管的欠缺、建築物上懸置物墜落,且都造成了他人損害,施工單位應承擔侵權責任。

7、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8、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無財產的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侵權責任由其監護人全部承擔。如有財產,則從侵權人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

二、一般侵權責任與特殊侵權責任的區別

1、歸責原則適用的區別

一般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特殊侵權行為則依民法通則和有關民事法規的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和公平責任原則以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2、責任構成要件的區別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存在,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行為人的過錯。特殊侵權責任的成立不能按照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確定,它由法律根據具體情況規定,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種特殊侵權行為所要求的特別條件各不相同,不具備該特別條件就不能構成該特殊侵權責任。

3、舉證責任分配方式不同

一般侵權責任的證明奉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賠償權利人負舉證責任。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加害行為,損害後果,加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特殊侵權責任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但其倒置的範圍並不是全部侵權責任要件,而是在過錯證明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損害事實、因果關係的要件仍由賠償權利人證明,在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推定過錯的,加害人否認,應證明自己無過錯;在適用無過錯責任時,加害人主張損害是由是受害人或第三人過錯所致時,應負責舉證。加害人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的,才可以免責或減輕責任。

三、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一)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 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