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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有什麼區別?

人身侵權 閱讀(1.92W)

一、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有什麼區別

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有什麼區別?

1、歸責原則適用的區別

一般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特殊侵權行為則依民法典和有關民事法規的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和公平責任原則以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2、責任構成要件的區別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存在,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行為人的過錯,

特殊侵權責任的成立不能按照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確定,它由法律根據具體情況規定。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種特殊侵權行為所要求的特別條件各不相同,不具備該特別條件就不能構成該特殊侵權責任

3、舉證責任分配方式不同

一般侵權責任的證明奉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賠償權利人負舉證責任。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加害行為,損害後果,加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特殊侵權責任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但其倒置的範圍並不是全部侵權責任要件,而是在過錯證明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損害事實、因果關係的要件仍由賠償權利人證明,在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推定過錯的,加害人否認,應證明自己無過錯;在適用無過錯責任時,加害人主張損害是由是受害人或第三人過錯所致時,應負責舉證。加害人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的,才可以免責或減輕責任。

二、特殊侵權民事責任

特殊侵權民事責任,是指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規定行為人雖不具備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仍要承擔民事責任。

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特殊性在於:法律明確規定這種民事責任不需要具備民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賠償責任也不限於由行為人本人承擔。比如,《民法典》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等都屬於特殊侵權民事責任。

在我國民法典中,屬於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情況都有具體的條文明確加以規定。沒有特殊規定的一般侵權損害行為,應當按照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加以認定和處理,不能適用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三、一般侵權行為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民法典》,一般侵權行為是指因行為人對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財產權和人身權,並造成損害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承擔責任的方法: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