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適用原則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49W)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適用原則
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我們比較常見都有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但是犯罪是一種複雜都社會行為,很有與以上罪名危險性相當都行為同樣可以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這些行為觸犯都罪名就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該罪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的其他危險方法包括兩層含義:
一、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
二、其他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相當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司法實踐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現在:
(一)以私設電網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二)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三)以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四)以開槍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上就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使用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