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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界定?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98W)

1.客體要件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界定?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司法實踐中,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種多樣,至於其具體包括哪些形式,立法上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應把握以下兩點:

(1)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是指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過失投毒以外的危險方法;

(2)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是指與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過失投毒的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因此,對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既不能作無限制的擴大解釋,也不能任意擴大其適用範圍。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下三個特徵:

(1)行為人實施了以其他危險方法,即除失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果採用的犯罪方法與失火、爆炸等方法的嚴重危險性顯然不相稱,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本罪的客觀特徵。

(2)已經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致不特定的多數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嚴重損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結果或者危害結果不嚴重,均不構成本罪。

(3)嚴重後果必須是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造成。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對其使用其他危險方法可能發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結果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或者應當預見這種嚴重結果可能發生,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嚴重結果。這兩種過失對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均持否定態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發生。這一特徵是行為人負處罰的主觀基礎。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犯罪分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是需要基於上述不同的構成要件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的,對於相關事項的辦理上,還需要由法院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特別是是否屬於過失行為要進行認定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