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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狗傷人該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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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惡狗傷人該如何維權?

10月的一天,錢蓓像往常一樣,帶著自己一歲的兒子到樓下花園散步。這時,一輛汽車突然停在了他們的身邊,正當錢蓓打算抱著孩子繞道走的時候,汽車後備箱裡衝下來一隻大狗,衝著錢蓓的小腿一口咬下去後便對著孩子的臉一頓亂咬。

周圍的居民立馬上前將惡犬趕走,但為時已晚,孩子早已面目全非。臉上傷口多達100多條,最嚴重的傷口在額頭上,竟然已經清晰地見到白骨。

錢蓓立馬將孩子送到醫院,但由於傷口太深,有的地方肉都沒有了,醫生不得已在寶寶臉上縫了上百針。並且據醫生所說,孩子面部很有可能留下永久的畸形。

經過警方調查,這條咬人的大狗是烈性犬。而狗的主人是一名叫李濤的男青年。李濤今年23歲,是一個地道的“啃老族”,中專畢業後一直遊蕩在社會上,沒有任何經濟收入。而李濤的父母在事發後曾到醫院看望孩子,但對於賠償卻隻字不提,此後便沒有再出現。那麼惡犬傷人,狗主人該當何責?李濤沒有經濟收入,其父母又怠於賠償,錢蓓該怎麼辦?

律師點評:

現實生活中,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事件不乏其例。對於惡犬咬傷他人致人重傷,狗的主人該當何責,我國法律已有明確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十章專門就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作了規定。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該法第八十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動物致害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實行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即只要侵權人不能證明被侵權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就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本案中,咬傷他人的是一隻烈性犬,屬於法律規定禁止飼養的動物。由於未經養犬登記,從表面上看,李濤是狗的主人,但因李濤沒有工作,沒有任何經濟收入,與父母一起共同生活,這隻烈性犬實際上是屬於家庭財產,其父母也應該被理解為是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在李濤沒有經濟收入,其父母又怠於賠償的情況下,錢蓓可以將李濤及其父母作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對照上述法律規定,錢蓓可以向公安機關控告,將李濤作為直接責任人,要求追究其過失致人重傷或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責任。同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是,被告人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的,可以取得受害人諒解,對於被告人可以從輕處罰,一般可以考慮適用緩刑。

相關法律知識:

《侵權責任法》釋義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解讀:本條源於《民法通則》第127條的規定。飼養動物侵權的,其責任承擔的主體為該動物的飼養人和管理人,但被侵權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時,可以分別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但根據《民訴意見》第7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的規定,對減免責事由由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