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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 | 該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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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該如何維權?

作者:尹莉文律師。

專業領域:民商事訴訟、刑事辯護,長期專注於婚姻家庭糾紛、房地產糾紛、合同糾紛、公司法律事務、拆遷補償和安置等民商事領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

 

【案情簡要】

小王於1997年1月起開始在A單位工作,主要負責辦理車輛管理等各項業務,屬機關、事業單位編外人員。在小王工作期間,A單位未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未為其購買社會保險。小王於2001年剖腹產生育一男孩,花費2100元,2014年因病住院治療產生醫療費7萬元,其中自費的城鎮居民醫保報銷4萬元,自費2萬元。2010年至2014年,小王以自謀職業人員的身份自行繳納了2010年至2014年期間的養老保險,繳費金額共計8430.72元。2015年4月,A單位因政策原因要求小王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轉由派遣機構進行勞務派遣,小王的工作崗位及工作性質不變。小王對此提出異議,未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仍繼續在工作。2015年6月,小王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依法責令A單位支付其因未交納養老、醫療、生育、失業、工傷保險金而產生的保險費用,並承擔小王已經產生的保險待遇損失(包括生育未能報銷的損失,住院就醫的醫療費)。仲裁委仲裁後駁回了該項仲裁請求,小王不服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A單位賠償失業保險損失17016元、生育保險損失2300元、養老保險費8430.72元,駁回其餘訴訟請求。

【維權路徑分析】

用人單位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是法定義務,我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法就已經規定了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但是很多用人單位仍然為了降低用工成本,不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小王對於用人單位未購買社保給其造成的損失可以直接向仲裁院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而對於小王請求A單位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請求,法院予以駁回,因為:社保徵收,屬於行政徵收的範疇,請求法院判令用人單位繳納社保不屬於法院的受案範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用人單位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問題的答覆》中明確:“我國《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徵繳社會保險費用是社會管理部門的職責,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保手續,但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金,無論欠繳社保費或者拒繳社保費,社會管理部門均可依法強制徵繳。這種爭議並非單純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

所以,對於請求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正確的維權路徑為:

路徑一: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書面投訴,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明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進行勞動保障監察,勞動保障監察的事項包括: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而具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工作的部門為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委託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實踐中各個地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一般為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執法隊。勞動者進行投訴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依法受理的,應當於受理之日立案查處。[]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複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以下處理:(一)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路徑二: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書面申請,請求對用人單位不購買社會保險的行為進行稽核,對用人單位應當補繳的社會保險費進行核定,並責令用人單位進行補繳。《社會保險稽核辦法》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進行的核查。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稽核內容包括: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人數、繳費基數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被稽核物件少報、瞞報繳費基數和繳費人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即可以向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查詢其存款賬戶、申請法院執行、加收滯納金等。[]

如果小王向相應的勞動保障部門或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投訴後,相關部門不予受理的,小王可以就相關部門的不予受理決定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