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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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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是怎樣的?

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是怎樣的?

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採用的是過錯原則,在著作權侵權中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應當把握以下要點;

1、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四個,即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這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2、在一般情況下,應當把過錯作為侵權行為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根據,而不是作為確定賠償範圍的根據。刑法中的罪過程度可能決定量刑的高低,民法中的過錯程度一般不作為確定賠償責任的根據,只有在某些過失案件中,區分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對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具有意義;

3、當過錯出現在幾個不同的當事人之間時,侵權行為人一般只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共同過錯的共同侵權行為人對外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內則按各自的過錯按比例分擔責任;

4、舉證責任由受害人負擔,例如,甲侵犯乙的著作權造成乙經濟損失,乙作為受害人,應在提起訴訟時,向法院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法院可依職權原則調查證據。在受害人舉不出證據或證據不足,法院又採集不到充分的證據證明受害人主張的事實時,應當依法駁回原告人的訴訟請求。

二、著作權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著作權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沒有明確的規定。

著作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只能限定在對著作人身權的損害,即主要是對著作人身權的損害賠償糾紛中涉及公民、法人姓名權、名稱權等商譽的損害賠償。超出此範圍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如:

1)未經原告許可,嚴重違背其意願發表其作品,並給原告的信譽、社會評價帶來負面影響的

2)抄襲原告作品數量大、影響廣,並使被告因此獲得較大名譽的

3)嚴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4)未經許可,將原告主要參加創作的合作作品以個人名義發表,並使被告獲得較大名譽的

5)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原告作品上署名的

6)嚴重歪曲表演形象,給原告的社會形象帶來負面影響的

7)製作、出售假冒原告署名的作品,影響較大的

8)其他應當支付權利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情形。

對著作權精神損害應當根據損害的情況首先適用其他民事責任方式,如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非財產責任方式。僅對情節嚴重,使用非財產責任形式明顯不足以保護受害人的精神權益時,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應當根據被告的過錯程度、侵權方式、侵權情節、影響範圍、侵權獲利情況、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

文學類的作品在創做之後,若是向指定的機構提出登記請求的,那麼該請求一旦通過申請者就可以獲得著作權了,之後若是能夠證明他人侵權的,可以將侵權行為給自己帶來的經濟、名譽上的損失,對方獲得的非法收益等,全部書寫進入訴狀之後,提交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