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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的 | 應先承擔那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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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應先承擔那個責任?

侵權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應先承擔那個責任?

依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這是民事責任優先原則在《侵權責任法》中的體現,民事責任優先原則即責任主體的財產不足以同時滿足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時,優先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當侵權責任與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衝突時,優先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條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第二款亦對民事賠償優先原則作出了專門規定:“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這是我國法律首次對民事賠償優先原則的全面確立。

在此之前,已經有一些特別法和單行法規定了特定領域的民事賠償優先原則,這些法律基本確立了在公司證券和產品食品消費等領域的民事賠償優先原則。雖然這些規定的適用領域均很有限,但應當看到,這些規定對於矯正傳統的“以罰代賠”、“以刑代賠”的傳統觀念具有重要意義,並且正是這些規定一步步推動了我國立法中民事賠償優先原則的全面確立。

侵權責任法在總結這些規定之經驗的基礎上確立了全面的民事賠償優先原則。這一規定不僅涵蓋了上述特別規定列舉的所有領域,適用於一切情形下的侵權責任與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聚合,而且在責任的型別方面也用高度概括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替代了之前規定中的罰款和罰金,適用範圍更為寬泛。 民事賠償優先原則體現的是“私權優先”理念。之所以需要確立這一原則,主要有如下兩點理由:

一是從法律責任設立的目的來看,罰款和罰金等制度設定的目的,主要不在於保證國庫收入,而在於通過金錢懲罰的方式遏制違法行為;而民事賠償責任設定的首要目的則在於救濟受害人,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對加害人予以金錢懲罰的功能。

在這幾種責任無法同時完全實現時,如果以犧牲民事賠償責任的方式優先保障罰款和罰金等行政和刑事責任,雖然起到了遏制違法行為的效果,但使得民事責任救濟受害人的目的完全落空。相反,如果實行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則對受害人的救濟更有保障,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通過金錢懲罰遏制違法行為的功能,其法律適用效果顯然是優於前者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侵犯別人的財才這是要受到法律處罰的,而且應返回別人的財物,再進行法律的責任處罰,這也是為了可以更好的保護受害者的合法利益,如先不能支付侵權的金額,那麼也是需要侵權的責任,所以,違法的事情千萬不要做,不然會受到很嚴重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