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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侵權民法通則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財產侵權 閱讀(2.49W)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人為了不勞而獲,侵佔他人、公司、國家、集體的財產,損害他人以及國家等權利,造成他人不便。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講解有關財產侵權民法通則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希望大家多多瞭解一下,以便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財產侵權民法通則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一、財產侵權民法通則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我們可以瞭解到有關財產侵權民法通則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根據第一百一十七條【侵害財產權的民事責任】侵佔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二、侵權損害賠償

賠償損失是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最廣泛、最基本的方式之一。如果對權利人提出的賠償損失問題解決不好,就會出現蠃了官司輸了錢”、損失大賠償少”、得不償失”的情況,不能依法有效地保護智慧財產權。根據民渚通則的規定,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基本賠償原則是賠償實際損失。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對商標侵權、專利侵權損失賠償的計算問題制發過司渚解釋。審判實踐證明,這些司法解釋對於大多數案件,是適用的;但也出現一些案件的損害賠償額難以用現有的司法解釋規定的方法來計算。對此,與會同志認為,對於已查明被告構成侵權並造成原告損害,但原告損失額與被告獲利額等均不能確認的案件,可以採用定額賠償的辦法來確定損害賠償額。定額賠償的幅度,可掌握在5O00元至30萬元之間,具體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被侵害的智慧財產權的型別、評估價值、侵權持續的時間、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商譽損害等因素在定額賠償幅度內確定。

三、 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出版者應當根據其過錯、侵權程度及損害後果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出版者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出版者盡了合理注意義務,著作權人也無證據證明出版者應當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權的,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出版者承擔停止侵權、返還其侵權所得利潤的民事責任。

出版者所盡合理注意義務情況,由出版者承擔舉證責任。

小編在這裡提醒大家,在遇到侵權的時候,我們需要拿去法律的武器,堅決維護個人的利益,嚴重打擊犯罪行為的出現,運用法律來共同建立一個沒有和諧美好的社會,讓每一個人瞭解法律知識,懂得抓住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