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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無產權住宅出現危害應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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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無產權住宅出現危害應承擔什麼責任

出租無產權住宅出現危害應承擔什麼責任?

出租無產權住宅後,出現危害的,應當承擔危害的情況來確定,這裡的危害包含很多,不能確定危害的情況,就不能確定承擔何種責任。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出租人在出租無產權住宅後,發生產權糾紛的,然後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出租人賠償其損失,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是因房屋產生其他危害的,應當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是因出租人的原因造成的,應當由出租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出租無產權住宅後,出現危害的,應當根據危害的情況來確定責任。

二、租賃合同的內容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規定:“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租賃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還可以包括違約責任,以及爭議的解決方式。其中要注意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租賃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十年,如果是超過二十年的,超過的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出租人在出租無產權住宅以後,出現危害的,然後需要承擔何種責任,應當承擔危害的種類來確定,看承擔的是違約責任,還是承擔侵權責任。一般是關於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是關於房屋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